《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本条同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企业应当及时按规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划拨工会账户。至于多计提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部分的工会经费是不予税前扣除的。如果企业想支持工会开展活动,可以通过行政补助方式向工会划拨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1、如果企业工会组织单独建立了工会经费核算账户,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应直接进入工会组织的账户,作为工会组织收入进行核算。
2、如果企业工会组织没有单独建立工会经费核算账户,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应当进入企业财务部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收到返还工会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
3、工会组织支付活动经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