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作用:如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报销生育险需要、是其余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另外是孩子申请学位的必要凭证,如果父母要移民、更换国籍、申请去港澳地区定居,都需要孩子的出生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