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县长是行为也是职务。首先是一种临时法律代理行为。代理县长是在县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职的情况下,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一名副县长代理县长职责,临时行使县长职权的一种过渡法律行为。同时,代理县长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职务。
代理县长与县长职务同权同责,同属职务范畴。这是由代理县长与县长职务同权同责的性质决定的。副县长代理县长职务主持工作,具有和县长一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因此两者之间应是等价的。等价原则说明代理县长和县长一样属于职务范畴。代理县长的产生和终结始终伴随着特定的职务衔接。决定代理县长时首先需任命代理人选为副县长,可知“代理县长”是离不可副县长这一特定职务的,可谓结伴共存,自始至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