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防治措施有植物检疫、抗病虫育种、化学防治、物理防治(如用鼠夹捕鼠)、生态防治(如焚烧残草、合理利用草地、不同种或品种的牧草混播)和生物防治等,使用较多的是化学防治。
近年来提出的综合治理理论认为,有害生物是草原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不必使其完全灭绝,而应采取措施调整系统内各因素间的相互关系与作用,将它的种群数量控制在经济危害水平之下,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此外,许多国家还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保护草原资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就有关于制止滥垦、滥牧、禁止采集或猎取珍贵动植物资源和防止火灾等条款,均属广义的草原保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