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人所在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之后,凭下列证件到市;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①产妇《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见原件留复印件;
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见原件留复印件,出院时医院出具的有效票据原件;
发票(包括产前建大、小卡期间的检查和化验费及住院费);
③《独生子女优待证》,见原件留复印件。未办《独生子女证》的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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