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工人是1986年开始的。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199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而确立了劳动合同制的法律地位,为全员(包括非国有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等)实行劳动合同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一般地说,对于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就业的职工来说,1986年以前招收的职工多按固定工的政策处理其与企业的关系,1986年以后进入企业的职工,多按合同制的规定来处理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