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发生性质的改变。但夫妻一方在自己所有的房产的房产证上加入另一方的名字,可以视为同意将自己的房产与另一方共同所有,这在法律上叫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作为不动产的一种,一旦加入另一方的名字,物权变更即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婚姻法》(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