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古人不管做什么都比现代人儒雅的多,虽然我们每天说着“分手应该体面”,但真正能做到的又有多少呢?相比之下,古人离婚或者分手似乎就能做到真正的体面了。古代男性可以取好几位妻子,不过也有一些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但出现矛盾或者没办法一起生活下去后,男方就要面临休妻的抉择。但古人离婚似乎对女性不是很友好,想要再婚的话并不是容易,但分开的过程很有讲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比起今天各种方方面面荒诞的闹剧,古人对婚姻的态度似乎更加冷静。
唐宋人是怎么签写【离婚协议】的
女方的离婚权
《清明上河图》的诸多传世摹本中,都画有一个张择端版本未曾描绘的细节 :迎亲情景。有时候,看着这热热闹闹的迎亲队伍,我却会想到一个大煞风景的问题:在宋朝,那些婚后感情不合的夫妇会怎么闹离婚呢?
一直以来,许多人都以为中国传统社会只有“七出”、“休妻”,而没有女方主诉的“离婚”。但实际上,古代也有离婚,叫作“和离”。从宋代的文献史料看,“和离”在宋人生活中并不是什么稀罕事,许多女性都主动提出离婚,这叫“求离”、“求去”、“求离婚”。
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宗宋朝离婚案,来自李廌《师友谈记》的记载:
“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元弼每以此说为朋友言之,且曰,缘吾读《眉山集》而致也。”
这个章元弼,是苏东坡的超级粉丝,对苏东坡的作品爱不释手,结果冷落了美丽的娇妻。本来章元弼就长得丑,已经让妻子陈氏很不满意,现在陈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离婚。章元弼说起这件事,还沾沾自喜,经常跟朋友吹嘘说:你知道吗?因为我废寝忘食读苏先生的书,老婆才跟我离的婚。
宋代的法律是承认“和离”的。《宋刑统》:“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意思是说,夫妇若感情不和,可协议离婚,法律不给干预。
宋朝法律还对妇女主诉离婚的一部分权利明确提出保护,如规定“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意即丈夫若没有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离婚1。又如,“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2,丈夫犯罪被强制遣送他乡,妻子也有权提出离婚。“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3,丈夫离家三年未归,妻子也有权利离婚。“诸令妻及子孙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奸者,虽未成,并离之”4,丈夫强迫妻子为娼,即使未成,妻子也有权离婚。“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亦听”5,妻子被夫家亲属性侵犯,有权利提出离婚。(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二。2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3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4 《庆元条法事类》卷八〇。5 《庆元条法事类》卷八〇。)
辽宁省博物馆收藏的明代仇英版《清明上河图》上的迎亲情景
实际上,一些宋朝女性还会因为丈夫“包二奶”、丈夫贫病 而提起离婚诉讼,并得到法官的支持。如洪迈《夷坚志》讲述的 这个故事:唐州有一个叫王八郎的富商,在外面包了个二奶,嫌弃结发妻子。妻子“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这位妻子拉着丈夫到公堂闹离婚,法官准离,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产,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由于主动“求去”(其实就是“休夫”)的宋代女性很多,以致有宋人感慨说 :“今尔百姓婚姻之际,多不详审。闺闱之间,恩义甚薄。男夫之家,视娶妻如买鸡豚;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淫奔诱略之风,久而愈炽,诚 可哀也!”
但宋朝夫妇的离婚细节,文献并无详述。幸亏,我们有敦煌 文书。自 1900 年以来,敦煌藏经洞发现了超过四万件的文献资料,其中最具史料价值的便是榜文、判辞、公验、告身、籍帐、契券、书牍、社司转帖等官私文书(以中唐至宋初为主),那可是研究唐宋时期土地制度、赋税、军政、社会契约、民间结社、家庭生活的第一手材料。
敦煌的“放妻书”
在出土的敦煌官私文书中,有十几件唐宋时期的“放妻书”,亦即俗话所说的“休书”,换成现在的说法,就是“离婚协议书”了。今天阅读这些“放妻书”,你会感觉到一对对唐宋夫妻从纸上活了过来,就在你眼前商议如何好聚好散。
第一道“放妻书”(详见后图):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 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木(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除书。
这对夫妇结婚之后,才发现彼此不相安谐,妻子成天唠叨(“一言十口”),丈夫则渐生嫌弃之心,“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于是请来双方亲友,协商离婚事宜。
第二道“放妻书”(详见后图):
夫妻相别书一道
盖闻人生一世,夫妻语让为先。世代修因,见存眷属。夫取妻意,妻取夫言。孝敬二亲,事奉郎姑叔伯,新妇便得孝名,日日即见快欢。今则夫妇无良,便作五逆之意,不敬翁嫁(家),不敬夫主,不事六亲眷属,污辱臬门,连累兄弟父母,前世修因不全,弟互各不和目(睦)。今仪(议)相便分离。不别日日渐见贫穷,便见卖男牵女。今对两家六亲眷属,团坐亭藤商量,当便相别分离。自别已后,愿妻再嫁,富贵得高,夫主不再侵凌论理,一似如鱼得水,任自波游;马如捋纲壬(任)山丘。愿君不信前言者,山河为誓, 日月证明。愿君先者,男莫逢好妇,女莫奉好夫。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夫妻相别书
这一对夫妻之所以离婚,似乎是因为妻子不怎么贤惠,“不敬翁家,不敬夫主”。不过“放妻书”的措词相当委婉,称是“夫妇无良”,表示双方都有责任。但夫妻分手之意显然已非常决绝,虽然丈夫做出了“愿妻再嫁,富贵得高,夫主不再侵凌论理”的祝福,文书最后却又写下咒誓 :谁违背了承诺,谁就找不到好归宿,“男莫逢好妇,女莫奉好夫”。
第三道“放妻书”:
盖闻夫妇之礼,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缘会。一从结契,要尽百年。如水如鱼,同欢终日。生男满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欢美,远近似父子之恩,九族邕怡,四时如不憎(曾)更改。奉上有谦恭之道,恤下无党无偏。家饶不尽之财,妯娌称长延之乐。何乃结为夫妇,不悦数年,六亲聚而咸怨,邻里见而含恨。酥乳之合,尚恐异流,猫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违隔,大小不安。更若流连,家业破散, 颠铛损却,至见宿活不残。擎锅策瓮,便招困弊之苦。男饥耕种,衣结百穿。女寒绩麻,怨心在内。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拾棒。相憎终日,甚时得见。饭饱衣全,意隔累年,五亲何得团会。干沙握合,永无此期。羊虎同心,一向陈话美词。心不和合,当头取办。夫觅上封,千世同欢。妇娉毫宋,鸳鸯为伴。所要活业,任意分将。奴婢驱驰,几□不勒。两供取稳,各自分离。更无□期,一言致定。今诸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千万永别。忽悠不照验约,倚巷曲街,点眼浓眉,思寻旧事,便招解脱之罪。为留后凭,谨立。(□指缺字。下同)
这份“放妻书”值得留意的地方,是提到了夫妻财产分割:“所要活业,任意分将。奴婢驱驰,几□不勒。两供取稳,各自分离。”看来唐宋时夫妻协议离婚,女方是有权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男方的表现也显得比较慷慨,“任意分将”,想要哪部分财产,您尽管带走。
第四道“放妻书”(详见后图):
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解)恐(怨)舍结, 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 × 年 × 月 × 日 × 乡百姓×
× 乡百姓 × 甲放妻书
甲放妻书一道
这小夫妻婚后三年,因感情不和、性格不合,遂友好分手。请注意他们的离婚协议书提到丈夫对妻子的经济补偿:“三年衣粮,便献柔仪”,即离婚后,丈夫一次性向妻子支付三年赡养费。
第五道“放妻书”:
(前缺)从结契,要尽百年,如水如鱼,同欢□□。生男满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环美,远近似父子之情,九族邕怡,四时而不曾更改。奉上有谦恭之道,恤下无党无□。家饶不尽之财,妯妇称延长之庆。何乃结为夫妻,六亲聚而成怨,九族见而含恨。酥乳之合,上(尚)恐异流,猫鼠同窠,安能见久。今对六亲,各自取意,更不许言夫说妇。今妇一别,更选重官双职之夫,随情窈宓(窕),美耷(齐)音乐,琴瑟合韵。伏愿郎娘子千秋万岁,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宰报云于时开宝十年丁丑岁放妻
这是手抄于北宋“开宝十年”(即 977 年。时太宗登基,已经改元“太平兴国”。但敦煌与开封相隔遥远,改元的消息应该尚未传来,所以还沿用“开宝”年号)的一份“放妻书”。措词跟前引文书大同小异,想来唐宋时期流行的“放妻书”应该是一种“格式合同”,有多个版本,供协议离婚的人挑出合适版本,手抄下来,署名盖印,作为解除婚姻的法律凭证。
第六道“放妻书”:
放妻书一道
盖闻夫天妇地,结因于三世之中。男阴(阳)女阳(阴),纳婚于六礼之下。理贵恩义深极,贪爱因浓性。生前相守抱白头,死后要同于黄土。何期二情称怨,互角憎多,无秦晋之同欢,有参辰之别恨。偿了赤索, 非系橱荫,莫同宿世怨家,今相遇会,只是二要互敌,不肯聚遂。家资须却少多,家活渐渐存活不得。今亲姻村老等,与妻阿孟对众平论,判分离,别遣夫主富盈讫,自后夫则任娶贤失,同牢延不死之龙;妻则再嫁良媒,合卺契长生之奉。虑却后志有搅扰,贤圣证之, 但于万劫千生,常处□□之趣。恐后无信,勒此文凭。略述尔由,用为验约。
这是一位叫作“阿孟”的妻子与丈夫“富盈”的离婚协议书。细心的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份“放妻书”实际上是“放夫书”,从“今亲姻村巷等,与妻阿孟对众平论,判分离,别遣夫主富盈讫”的 陈述便可以看出,是妻子阿孟邀请了姻亲、邻居前来主持公道,见证夫妻离婚,将丈夫富盈“扫地出门”。
时代文明的体现
相信你已经看出来,这些唐宋时代的“放妻书”尽管内容各异、版本不尽相同,但在语言与格式上却具有鲜明的共同特点:文词都非常优雅、含蓄,有一种“文青”的味道,虽然抄写的人常常 写了错别字,或因漏字、误抄而显得文辞不通。
就文书格式而言,所有“放妻书”的开头,都会以“我们听说”(盖闻)的语气,深情款款地讲述离婚人对于婚姻的理解:“夫妇之缘,恩深义重”、“世代修因,见存眷属”、“夫妇义重,如手足似乎难分”、“一从结契,要尽百年”、“恩爱极重,二体一心”,云云。感人至深。
随后笔锋一转,开始“吐槽”实际生活中夫妻之不相得:“然则夫妇相对,今则两自不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何乃结为夫妇,不悦数年,六亲聚而咸怨,邻里见而含恨”。
但是,唐宋人似乎不会指责这是对方单方面的过错,而是归因于夫妻缘份已尽:“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丈夫、妻子都没有错,错的是这段婚姻本身。因此,他们协议结束这段错误的婚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最后,就如“君子交绝,不出恶声”,夫妻诀别,也互道珍重, 互赠祝福。前夫祝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前妻则祝愿丈夫“任娶贤失,同牢延不死之龙”,希望双方今后都找到合适的另一半。从这个细节也可想见,唐宋女性离异、再嫁,并不受任何歧视。
看这些“放妻书”,我们可以确知:唐宋时代,一对夫妻不管在实际生活中多么难以相处,但他们达成离婚共识之后,在书写离婚协议的时候,却都表现出谦谦君子与窈窕淑女所应有的礼节、教养。我觉得这便是文明的体现。只有一个文明的时代,男女离婚才会表现得如此文质彬彬、彬彬有礼。
其实,宋人聘亲的婚书也是写得非常优雅、优美,元代《翰墨全书》收录的一份宋朝婚书男家定帖是这么写的 :
“亲家某人,许以第几院小娘与某男议亲,言念蠲豆笾之荐,聿修宗事之严,躬井臼之劳,尚赖素风之旧。既令龟而叶吉,将奠雁以告虔。敬致微诚,愿闻嘉命。伏惟台慈,特赐鉴察。”
女家定帖则这么回复 :
“亲家某人,以第几令郞与某女缔亲,言念立冰既兆,适谐凤吉之占 ;种玉未成,先拜鱼笺之宠,虽若太简,不替初心。自愧家贫,莫办帐幄之具;敢祈终惠,少加筐篚之资。谅惟台慈,特 赐 鉴 察。”结亲双方都措辞谦逊,用字典雅。
南宋人陈元靓的《事林广记》也收录有宋代婚书格式。只是宋刻版本已佚失,我们现在看到的《事林广记》,是元明刻本。
元朝人的婚书,开始摒弃文绉绉的修辞。《元典章》要求,“ 凡 婚书不能用彝 语 虚 文,须 要 明 写 聘 财礼物。婚 主 并 媒 人 各 各 画 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数目,嫁主并媒人亦画字。仍将两下婚书背 面大书合同字样,分付各家手执。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 同假 伪”。大概 元人 认 为,婚 书不 需 要 虚 文, 关键是要写明聘财数目,结亲双方、保亲、媒人分别签字,以免 日后发生悔婚及财产分割的纠纷。
我们看元人的婚书,也确实写得很实在。来看《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收录的元代纳聘书格式:“某州某县某处姓某,今凭某人为媒,某人保亲,以某长男名某,见年几岁,与某处某人第几令爱,名某姐,见年几岁,缔亲,备到纳聘财礼若干。自聘定后,择日成亲,所愿夫妻偕老,琴瑟和谐,今立婚书为用者。”
女方的回聘书式则是:“具乡贯姓某,今凭某人为媒,某人保亲,以某第几女名某姐,见年几岁,与某处某人长男名某,见年几岁,结亲,领讫财礼若干。自受聘后,一任择日成亲,所愿夫妻保守□续繁昌,今立婚书为用者。”
从某个角度来说,元人的婚书更具“现代性”,体现了将婚书当成民事合同的趋势。然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何尝不是粗鄙化的表现。
元刻本《事林广记》收录的宋代婚书格式
说回“放妻书”。如果我们将敦煌出土的唐宋“放妻书”与 后世的“休书”放在一起做对比,也会真切感受到:时代不同了,文明失落了,离婚文书的风格也发生了巨大的嬗变。
台湾学者编辑的《台湾私法人事编》收录有多份清代台湾社会的离婚协议书,我选摘了其中一份“离缘字”;辽宁省档案馆也收藏有一件民国时期的休书,我也抄录下来,供诸位看官跟唐宋“放妻书”略做比较:
辽宁省档案馆藏休书 :
立永绝休书。李海山,有妻姜氏,年二十五岁。因不孝翁姑,不睦宗族,败坏门风。夫妻反目,惩戒不悛。屡经劝导,毫无度日之心。故夫妻情乖。同亲族议定,决意休黜,永远离决。自休之后,任嫁张李,与李海山毫不相干。自此离婚后,永断葛藤。 倘有悔心或亲族狡辗,有离婚书为凭。
叔父 :李风歧(手指印 :左手食指斗)
舅父 :赵延禄遇字人 :东 山
壬子年三月初六日 立休书李海山(手指印:左全手萁)
《台湾私法人事编》收录的“离缘字”:
立离缘宇人陈九五,前年曾娶过李四之女为妻, 名唤阿叶,今年二十三岁。当日凭媒面议,聘金贰百大元正,交收足讫。兹因违逆翁姑,时闻交谪之声,更复不能安贫,常出怨尤之念,律以妇人四德,实有可出之条,虽欲忍以安之,奈生成若性,留亦无益。
民国初期的一份休书
故不得已再托冰人,向外家李四重议废亲,聘金愿折其半,妆奁则听其取去,凡吾家所有之物,虽丝毫毋得干犯。此系父母之命,抑亦与吾缘绝,即日收回聘金,彼妇听媒率去,任凭别嫁,一出千休,情根永断。口恐无凭,即立离缘字壹纸,付执为照。
即日,九五同媒亲收过字内聘金银壹百大元正足讫,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书人 张金生
为媒人 黄水池知见人 陈火木
立离缘字人 陈九五
如果说,唐宋时代的“放妻书”是一种“格式合同”,不代表离婚签字人的实际教养,那为什么唐宋时至少敦煌一带的民间能够普遍采用这一“格式合同”,而之后元、明、清时期的政府与社会,却放弃了这种温文尔雅的“放妻书”格式?我觉得还是社会粗鄙化、文明退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