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规定,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若现金支票上收款人人,背面收款人签名(签字)或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这种情况下,银行般要求持票人必须支票上收款人,并取款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所以,现金支票的背面是一定要盖章的。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款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帐。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帐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