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计算的标准是:
自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按手印时起算。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民法典》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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