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