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就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今后发生的医疗费是继续治疗的费用包括二次手术费,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要求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但是如果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证明或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时可以予以采信。
一般而言,医院出具的证明往往比鉴定机构鉴定的数额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时最好让医生出具二次手术费和后续治疗费的证明。如果医院不给出具证明的,可以进行第二次诉讼,诉讼时以实际发生的二次手术医疗费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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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