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个体户税收新政策有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减征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个体户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的,其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在一至三年内给予适当减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税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