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