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女方到所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经双方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审批。区、县计生委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