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证明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由当事人本人回所在地办理的话不需要手续。如果当事人不能回所在地,则可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1、如果当事人是个人户口,可以委托其同一户口本上的家人,携带户口本及其本人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2、如果当事人是集体户口,可以委托同一集体户口的管理人员、同事或者同学,携带集体户口及其本人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但如果当事人的户口是处于托管状态,还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