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是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的)。三期鉴定在广东、上海、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该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法律依据】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