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后三十天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后,换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更,但具体发证年份应当按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