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在公司中有投资权益或股权时,可以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法院执行股权时,应当首先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债权,当将这两者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才可以执行股权。
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股权的前提是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分为三种: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即:在法院的监督之下,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