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明确规定了普通话是我国的通用语言,规范汉字是我国的通用文字,这一规范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