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录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由中国原林业部和农业部共同制定并发布,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名录,并且对水生、陆生动物作具体划分,明确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该名录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发布。
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指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野生动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泛指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以及软体动物和昆虫类。狭义指除鱼类和无脊椎动物以外的上述各类动物,即包括兽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按照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密切联系程度,又可以将野生动物划分为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