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
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鉴定费用应该由委托单位垫付(刑事案件委托单位一般都是办案机关,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诉讼阶段也可是法院),具体费用与委托鉴定项目有关,可咨询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