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残疾证的情形包括: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2、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
3、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4、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5、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6、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法律依据】:根据1995年《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