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理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
根据《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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