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双方当事人均需要举证:
(1)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
2、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
4、关于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
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
6、对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应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当事由的证据。
(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2、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中,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有关复议程序的事实。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