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权指体育比赛或其同活动把名字卖给想做广告的企业或厂家,出资赞助的后者可以利用比赛或其他活动宣传、介绍自己的权利。
冠名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冠名一般是指企业为了达到提升企业、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而采取的一种阶段性宣传策略。
冠名权附属于有形资产。因此,其拍卖处置权归属资产的所有者,即业主。但是,由于业主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地名本身的特殊性,还需报相关部门批准。
这里的相关部门,根据民政部1996年6月18日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指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有个处,叫区划和地名管理处。
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地名管理,制定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