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2018〕13号),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1.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
2.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目前2020年没有新文件发布,继续执行这一政策。
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2018〕13号),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1.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
2.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目前2020年没有新文件发布,继续执行这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