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北京最低工资调整为每月不低于2120元。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2元/小时提高到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2.6元/小时提高到5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