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决定明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建议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还决定,2021年3月1日至2日召开全国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为召开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作准备。
2021年全国两会会议主要内容:
(一)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
1、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
3、审查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4、审查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5、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6、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
7、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8、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9、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二)十三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议程:
1、听取和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3、列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
4、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政治决议
5、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