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全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是何国籍,在何地犯罪,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对其具有管辖权,这是为适应同国际犯罪斗争需要制定的。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就应行使刑事管辖权。普遍管辖权在有效执行国际人道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负有防止有罪不罚并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人绳之以法的首要责任。
如果这类犯罪是由其国民实施的、在其境内实施的或者在其管辖之下,各国就有义务予以调查和起诉。如果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起诉在其境内或管辖之下被指控的犯罪人,而国际法庭又不能实施管辖时,就应由其他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为保证问责和解决有罪不罚这一缺陷而提供的一个辅助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