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比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一个法院管辖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不在一个法院管辖区,双方争执的标的物不在一个法院管辖区等,均发生共同管辖。
形成共同管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诉讼主体为复数且他们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二是诉讼客体为复数且它们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如同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分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辖区或侵权地在不同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