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社会保障由政府提供,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时间、范围和水平差异甚大,因而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各国对社会保障的基本定义为: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或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注意事项
所谓“公共劳务”是指政府为行使职能而进行的各种工作,包括国防建设、行政工作,道路的建设与维护、城市供水与排水工作、住宅供应与公园的建设与维护等。
1、免费和低价政策,可以促进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使用这些“公共劳务”使之获得极大的社会效益。如强制进行义务教育、强制注射疫苗等。
2、平价政策,可以用收取的费用弥补该项“公共劳务”的人力、物力耗费,一般适用于从全社会的利益来看,无需特别鼓励使用,又无必要特别加以限制使用的“公共劳务”,如公路、公园、铁路、医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