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不能携带下列物品乘车:
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有可能损坏、污染车辆和有碍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动物(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除外);
4、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5、尸体、尸骨;
6、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
第四十条:在保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乘坐城乡公共汽车和普通客班车的每一旅客可携带少数的雏禽或小型成禽成畜乘车,但须装入容器。具体准带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不能携带下列物品乘车:
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有可能损坏、污染车辆和有碍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动物(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除外);
4、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5、尸体、尸骨;
6、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
第四十条:在保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乘坐城乡公共汽车和普通客班车的每一旅客可携带少数的雏禽或小型成禽成畜乘车,但须装入容器。具体准带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