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但法院应该对该截图的真伪进行核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