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出品表示的是合同主体对合同项下影片共有版权,换言之,任一合同主体对影片均有版权,仅仅是份额不同而已。而“联合出品合同”所指向的法律内容为合同主体的签约目的是保证自己拥有影片的版权。
投资是对收益而言的,概念的商业属性多于法律,投资方对影片投入资金,最直接的对价和回报是收益分红权,投资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投资款,而相对方的主要义务是分配及结算影片红利。若合同中没有专门约定,投资方通常无影片版权。实践中,投资方的投资目的不在版权,而在份额权及分红权。“联合投资合同”中,投资方和制片方作为合同的两个主体,投资方目的是希望影片发行后盈利,进而分取影片利润;而制片方往往是影片的版权方,使用投资方的资金制作影片。此类合同中,投融资的性质较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