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
第二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