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偿的安置房面积在拆迁协议补偿范围内的部分不需要另行交税,当赔偿的安置房面积超出拆迁协议补偿面积的,需要交纳契税。
(1)如果原来拆迁的房屋没有房产证的,就需要计算全部面积的契税1.5%。
(2)原来被拆迁的房屋有房产证的,那么拆迁面积部分不需要缴纳契税,需要计算全部面积的契税,超过拆迁面积部分需要按照补面积的价格计算契税1.5%:
(3)如果是拆迁房上市交易(过户),需要计算全部面积的契税,建筑面积未超140平米的,契税1.5%,超过140平米的,契税3%。
2、根据《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分,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3、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