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尽管,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其中,《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了关于共有部分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应该归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哪些
1、占用小区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收益。
2、公共区域内租赁摊位租金、摊位费、入场费和场地费等收益。
3、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如电梯间广告、楼道广告、户外广告等收益。
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管理该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自行决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维护费、管理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银行开设专户对公共收益进行专项存储,收支情况单独立账,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账户合用。管理多个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每个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单独开户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