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规定: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2、在本市租赁房屋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5年的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3、未婚(离婚)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
4、与本市居民结婚后需投靠共同生活,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为其直系亲属所有的,也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5、城镇地区已退休(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农村地区已满50周岁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6、高校毕业生、高级技师、技师、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7、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8、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9、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0、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申请投靠。
11、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现役军人父母。
12、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现役军人配偶。
13、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现役军人父母。
14、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
15、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的退休人员,申请回原籍落户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镇地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落户。
16、符合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17、经依法批准引进的教练员、运动员,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18、本市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19、经依法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驻常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20、经依法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21、经依法安置的退役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2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23、经依法批准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常州市户口迁入办理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迁入地《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