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籍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籍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2、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籍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籍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籍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3、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籍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籍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籍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