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是我国封建时代的陋习之一,由于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较为流行,导致女子成为附庸。很多贫穷的家庭实在过不下去了,会选择将女儿送给他人做童养媳,这种事情自周朝便已出现,清朝时期更成为了普遍的社会现象。
旧时,童养媳在我国很流行。童养媳是由于父母家贫穷无法养活那么多的孩子,在那个重男轻女的年代,女儿首先成了为家庭付出的牺牲品,被卖到别人家做了童养媳,等童养媳达到成婚年龄的时候,就嫁给自己的儿子。
婆家人养育女婴、幼女,待到十四、五岁,就让她同儿子“圆房”。众所周知,大多数有童养媳的家庭都不把她们当自己人看,有的甚至被虐待,最后死的很惨。童养媳婚姻,在事实上是依附于买卖人口而成立,她们在整个家庭当中是没有地位的,几乎等同于女佣,常要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有些甚至会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
古代的童养媳几乎都比婆家的丈夫要大一些,有的甚至童养媳已经是大姑娘了,丈夫可能还是孩子。而且童养媳和丈夫小时候的关系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间往往只有亲情,大部分于结婚后亦难以建立爱情。所以也就注定了之后的婚姻生活是个悲剧。
童养媳制度在后来渐渐的被人们所唾弃,因为当时西方的各种观念传到了东方以后,人们开始渐渐的提倡女权意识,将女性地位提高。童养媳作为压迫女子的典型制度,当然也就遭到了抨击,后来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童养媳制度被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