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指的是购房人以预购的商品房期房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同样,由于商品房是处于期房阶段,它暂时还不能办“其他权利登记”,所以,就先办立抵押权登记。办理的意义是预先申明,该房屋已经先抵押给我(银行)了,别人不能再自做主张房屋的抵押权了,防止购房人再将该房抵押给别人。
预售房抵押具体要求
1、预售房抵押的条件是:抵押人是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购房人购买在建的商品房后,对所预购商品房享有权之期待权,购房人以预售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是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的处分。购房人与预售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到期购房款,抵押时要提供付款凭证。
2、预售房抵押的条件是:商品房预售合同须为有效合同,预售商品房抵押是以预购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标的,要使抵押有效,预售人与购买人之间的预售关系合法必须有效。若预售行为违法无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抵押行为无效。预售商品房抵押须办理抵押登记。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如何规避因抵押而产生的风险
1、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也就是说,如果在房屋交付时或办理《房屋权证》、《土地使用证》时,购房者才知道开发商已将交易房屋抵押,而且开发商未能在交接房屋时或办理两证时解除抵押,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