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无效孩子怎么办?
婚姻无效,孩子可以按以下情形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由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关于抚养权出现争议的,可以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登记有几种情况?
婚姻包括了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使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了,经查实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还会收回结婚证。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于是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隐瞒后结婚在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而存在上述情况但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的,也属于无效婚姻;反之,不存在上述情况只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虽然事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刑法对重婚罪的认定中,如果一方先后与两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在法律的认定上先存在的为有效婚姻,后存在的为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
婚姻登记认定为无效之后,需要依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无效婚姻的情况如下,首先是重婚的情况,其次是存在与近亲属关系结婚的情况,第三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去登记结婚,最后一个是在婚前存在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隐瞒事实真相之后办理结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