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申请
借款申请人到银行分行各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分理处、营业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二、调查
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对借款申请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在收齐上述材料 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或通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并退还其全部资料。
三、银行审批
贷款银行接到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进行复审。
四、借款申请人开户和办理保险手续
贷款银行同意发放贷款后,应通知借款申请人到本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存折、储蓄卡、信用卡),作为归还贷款的指定账户。对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银行应指导其正确填写保险单并交纳保费。
五、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持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或信用卡、保险单据正本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六、借款合同生效,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七、贷款额度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起点为 3000 元 ( 含 ) 。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物须按建设银行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70% ;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价值的 90% ;采取信用或第三方保证方式 ( 保证人为自然人、法人 ) 担保的,根据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 60 万元。
八、贷款期限
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为 5 年 ( 含 5 年 ) 。
九、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上下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