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利益界定
公共利益界定是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立法过程中广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了一些地区以公共利益之名来大搞土地开发,更加激发了被拆迁人对拆迁的抵触情绪,因此如何正确引导民众对公共利益的判断,需要从立法角度来给予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二、评估争议处理机制
完善拆迁评估争议处理机制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当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由主管部门责成拆迁人组织评估单位与被拆迁人的协商对话,而评估机构可以就估的依据、采用的方法、考虑的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向其做详细解释,如果仍有异议,被拆迁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来重新评估。应建立相应的拆迁评估委员会和拆迁评估专家库,拆迁评估委员会由拆迁评估专家库随机产生,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异议鉴定。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对于被拆迁人的财产权限制是必要手段,但拆迁毕竟在客观上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进行了剥夺,也给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从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利益角度出发,给予其充分的经济补偿十分有必要。在实施拆迁过程中,要保障被拆迁人在拆迁后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前的生活水平,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则需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当前在我国整体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拆迁是重点工作之一,但不能单纯为了公共利益而忽视被拆迁人的个人利益,为了有效缓解拆迁所导致的双方矛盾,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法律层面制定标准,从政策方向给予一定的补偿倾斜,特别是在补偿方式上,尽量采取货币补偿一次性买断的方式,能够有效避免日后的纠纷,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