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和回族生的孩子可以由双方监护人自愿选择是汉族或回族。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身份的规定》规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身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身份”。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身份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改、更正民族身份: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身份的。
2、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身份的。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身份。
4、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身份。
5、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依照继父(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分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并告知其亲生父(母)。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身份。
6、在户口迁移、更换户口簿及人口普查中,错填民族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