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个咨询,是位姓张的老人。
她在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
近年来,日感年迈,经常考虑养老的问题。
她说一方面想把现在居住的房子过户给子女,让子女安心照顾她的生老病死。
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后对她不孝顺,把她赶出去,无依无靠。
这是许多老人都有的顾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居住利益?《民法典》中增设的“居住权”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一、什么是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单说,就是在房子上设立一个居住的权利,让老人能一直住下去。
《民法典》出台之后,张老太太可以与子女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之后,在有生之年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
这时,即便子女不孝也不能撵走老人,老人可以行使居住权,达到老有所居的目的。
而且房屋居住权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特定的人设立的,所以房屋的居住权是不能转让或者继承的。
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者当事人死亡。
二、设立居住权可以解决哪些问题?
1、父母赠与孩子房屋,同时设立居住权,避免被不孝的子女赶出家门,使自己老有所居。
2、老人担心辞世后,防止后老伴或者一直照顾他的保姆没有住处,可以设立居住权。
在电视剧《都挺好》中,朱大强执意要在房产证上加上保姆的名字,这让家庭矛盾一再激化。
其实完全可以为保姆设置一个居住权,约定保姆有生之年可一直在房子里居住,这样不仅可以弱化家庭矛盾,朱大强的儿女也不能妨碍保姆居住。
3、离婚后,一方如果拒不支付房屋的折价补偿款,另一方可以设立居住权,直到钱付清为止。
比如张三和丁一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归张三,但是他要给丁一房屋折价的补偿款50万,他没钱怎么办?女方丁一可以和张三约定,在他还完折价补偿款之前,丁一有权在这个房屋里居住。
这样就给女方丁一设置了一个有期限的居住权。
三、如何设立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通常是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此外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也就是说,只要房子是自己的,就可以给自己或者给别人设立居住权。
此外,《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当事人书面订立的居住权合同,还要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比如发生争议时选择调解或提起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