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老院是古罗马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罗马走过王政、共和与帝国的各个时期。尤其在共和时期,它由简单的咨询机构逐渐转化为掌握国家实权的机构。古罗马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先后经历了由“王政”向共和和由共和向帝制过渡的政体演变。元老院也经历了一个由衰到盛继而被元首制架空的变化过程,本文粗谈一下古罗马共和时期元老院的功能职能演变。
一、元老院的起源(王政时期)
罗马元老院(Senatus)又称老人会议,其起源于公元前8―前6世纪的王政时代。其最初是由罗马的建立者罗慕路斯任命的100名“父老”组成,辅佐其统治。到第三代王时期,将元老院人数增加到200人。而在老塔克文时期,由于进一步征服邻近部落,元老院的名额相应地增至300人。元老院由一位具有元老代表权的地位最高的军事长官召集主持会议。元老的任命权在王政时期归属于“王”。此时的元老院只是做为“王”的咨询机构出现,其不能自行召集,也没有提案权,一般情况下只能讨论”王”提出的问题,并给予意见和决策。因此,其主要职能是顾问作用。
二、元老院的勃发时期(共和时期)
到塔克文王朝末期,由于元老院完全处于专制王权的控制之下,元老院最终领导人民推翻王政,建立了共和国。共和国初期的元老院在表面看来虽是王政时代的继承,但在内罗马元老院却经历了显著的变革,即:通过吸收卸任民选国家官员进入元老院。这样元老院就具有了某种意义上的间接选举。元老院性质的变化也就导致共和国初期元老院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加强。公元前5世纪末,平民开始获得担任国家高级长官和进入元老院的机会,元老院的地位随之也越来越显赫,其权力也开始广泛地渗透到共和国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
1.监督权:元老院有权监督和指导行政长官的工作、任命代表协助行政长官进行工作,在面临重大问题时,行政长官一般要顺从元老院的旨意,执行元老院决议;还可以影响执政官对其他官员的任免;对所有罗马公民拥有监察权。
2.立法司法权:在立法方面,森都里亚大会通过的法案必须要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才具法律效力。随后,元老院还逐渐取得了决定法律的合法性和宣布未经表决的法律为无效法律的权力。在司法方面,元老院控制了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对行省以及公民之间的矛盾进行仲裁。
3.军事任免权:共和时期的元老院在军事问题上有广泛的权利。首先元老院可以指挥军事行动,任免军事独裁官。当选的军事将领在战场上的指挥权等都受到元老院不同程度的影响,元老院还可以征集军队,进行战争。其次战后可以决定战利品的分配,是否允许安排凯旋式等。
4.财政分配管理国库权:执政官在支配公共财产上要受到元老院的约束。元老院制定预算,决定税率,负责管理国库,管理国家财政收支,划定行省的贡赋,控制公共事业经费。国家的财政权实际被元老院所把持。
5.对行省的管理权利:此外,元老院在国家外交、宗教等方面也握有重权。元老院负责外交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有接待外交使节的权利。元老院的另一项重要的权力在于,当国家处于危机状况下,可直接任命独裁官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由此可见,共和扩张期的元老院已突破了原来咨询机构的框架,成了共和国的实际领导者。
元老院对早期共和国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对内调解自由民内的矛盾,对外审时度势,制定并执行一系列正确的对外扩张策略,实现了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元老院在共和国时期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1.在帝国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罗马的形成过程就是不断打败外敌入侵乃至扩张地盘的过程。元老院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元老院具有“制定外交政策、派遣外交使节缔结外交合约”的职能,因此其对外政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罗马城邦的生死存亡。毫不夸张的说,元老院在此期间一系列纵横捭阖的政策与手段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外交政策最有效者莫如结盟。①公元前493年,缔结了卡西乌斯条约,建立了拉丁同盟,它帮助罗马保卫并加强了自己的独立,使罗马摆脱孤立无援境地它也为罗马征服意大利奠定了基础;②面对高卢人的入侵,元老院进行必要的妥协,用一千磅黄金使高卢人退却,保住了主要战斗力量,为罗马重新崛起打下了基础;③元老院使用授予各同盟不同的公民权来使拉丁同盟各城邦离心离德。元老院的此项政策在罗马共和史上意义重大,它成为元老院在以后的对外关系中一直运用的手段;④元老院是主张积极向外扩张的,在对待迦太基的态度上便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
2.在等级斗争中的作用:罗马共和早期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历史。早期平贵斗争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分配公有土地、减轻债务和废除债务奴役、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元老院在解决平贵斗争中进行了积极的干预。
公元前494年,平民第一次撤离运动,平贵斗争拉开序幕,贵族被迫承认平民选出的两名平民保民官的权利。公元前462年―前451年,平民经过10年的斗争,达到编纂成文法的目的,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颁布。公元前485年,坎努里阿法通过,平民获得与贵族的通婚权利和担任军事保民官的权利,从此加入高级官职行列,斗争第一阶段结束。公元前376年,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提出。公元前326年,波提利阿法通过。公元前287年,霍滕西阿法通过,平贵斗争结束。
所有这些事件和法律,都是平民对贵族斗争与元老院对斗争实行干预调和政策的综合产物。
3.共和国后期的阻碍作用:随着对外的扩张战争,自由公民的小农经济日趋被大规模使用奴隶劳动的大庄园经济取代,产生了新的骑士阶层和许多获得公民权的同盟国的上层分子,这些必然导致各个阶级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复杂。统治阶级中的一些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企图在共和国制度的范围内改善这种情况,以格拉古兄弟为代表。然而,罗马元老院却拼命维护过时的城邦共和制度,竭力反对和残酷镇压任何具有进步意义的改革。在共和国末年,元老院成了争权夺利的擂台。
三、元老院的慢慢衰弱(帝国时期)
“前三头”与“后三头”政治的相继出现,表明共和制已经名存实亡了,元老院也从共和时期权利的巅峰慢慢降落下来。面对凯撒的独裁,元老院采用暗杀的手段来试图挽救共和制的危机。屋大维洞悉罗马政治结构,了解罗马历史现状,采用名义上的元首制来代替凯撒的独裁。他一方面保留了共和制的形式,另一方面却利用执政官的职权对元老院进行改组,排除异己、安插自己的亲信,他本人成了首席元老。元首有权批准或否决元老院和公民大会的决议,屋大维真正做到了大权独揽。
这些都导致元老院在日后日益被架空,直到公元前580年被完全取消。元老院从建立到消亡走过了上千年的历程。在罗马的政治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罗马的发展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