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根据实际情况,经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甲方研究同意,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和规范停薪留职管理,双方协议如下:
一、协议期限
(一)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停薪留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三年)
(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协议期满止。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二、协议事项
(一)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应得工资、津贴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因乙方和中止劳动关系,其所干工作由甲方其它人员顶替,故乙方同意不享受工资、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
(二)停薪留职期间,免去乙方行政职务,职级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工资调整时按其原工作岗位、原任职务进行调整,作为档案工资。
(三)停薪留职期间,甲方按有关规定保留乙方的编制和对乙方进行管理。甲方根据乙方的现实表现,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作优秀等级,考核结果记入乙方人事档案。
(四)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后,甲、乙双方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六)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未经批准,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各项经济活动,否则由甲方予以辞退。如乙方从事非法活动,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符合辞退条件的,甲方有权按规定辞退乙方。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不得中途要求返回甲方上班。停薪留职期满,如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须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愿意继续停薪留职的,乙方必须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未重新办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直至辞退。
(八)停薪留职期间,甲方有通知和告知乙方相关事项的义务,乙方有主动与甲方保持联系的义务。因某方不履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过错方承担。
三、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协议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商其他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报县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执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加盖指模)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