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市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被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被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上述各试点县(市、区)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⒈“两权”试点工作基础条件完备。各试点县(市、区)涉及“两权”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价值评估、交易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登记率达到100%,农民住房及所占宅基地确权颁证登记率达到80%以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全面挂牌运作,所辖95%以上的乡镇建成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站。
⒉“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补偿机制健全。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承诺的“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足额到位,利息补贴、利用政府性担保公司、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和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等配套措施积极跟进、保障有力,增信作用明显。
⒊“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序发展。各试点县(市、区)“两权”抵押贷款有序推进,贷款年增长率不低于一般涉农贷款年增长率,贷款不良率不高于一般涉农贷款不良率。
(二)基本原则。
⒈依法有序。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xx〕45号文件要求,先限定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
⒉自主自愿。尊重农民意愿,自主申请,自愿抵押,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⒊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两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⒋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完善基础。主要完成工作机制及工作专班的组建、试点方案和基础性制度的制定、“两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20xx年3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要完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省试点工作小组备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完成“两权”抵押贷款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流程的制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各试点县(市、区)要完善相关基础性制度,落实工作资金,力争20xx年底完成“两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xx年6月末,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第一阶段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二)全面实施。主要完成“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和相关保险产品的发展、“两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风险缓释补偿机制建设和激励措施落实等工作。20xx年底前,各试点县(市、区)要完成“两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风险缓释补偿机制,所需配套资金归集到位,同时落实财税、金融监管等激励措施。试点期间,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试点工作不定期地开展巡回指导和督查,并召开1-2次推进会,部署下一步推进措施。
(三)总结验收。主要完成“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现场评估验收、总结汇报等工作。20xx年1月上旬,各试点县(市、区)要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人行武汉分行。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各试点县(市、区)试点工作情况开展现场评估验收和全面总结,并于20xx年1月底前报国家“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指导小组。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两权”基础制度,加快推进“两权”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农村“两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搭建农村“两权”登记管理服务平台。各试点县(市、区)要制订农村承包土地和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相关权属的确认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登记、颁证。要建立省、市、县互联互通的农村“两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服务平台,并以县级数据库为基础建立省统一的农村承包土地和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登记管理业务系统。二是建立健全农村“两权”流转交易管理制度,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各试点县(市、区)要制订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两权”流转交易的条件、流程等,制订统一规范的流转交易格式合同文本,指导流转交易合同签订,规范流转交易行为。按照《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县级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农村“两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性服务。三是健全农村“两权”价值交易评估制度,建立农村产权价值交易配套评估体系。各试点县(市、区)要制订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指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组建专业性强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构,规范化开展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四是建立健全农村“两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各试点县(市、区)要重点引导乡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站,及时收集、发布村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并与县级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接。(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与创新并重,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一是制订“两权”抵押贷款相关信贷管理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二是创新信贷产品与服务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简化贷款管理流程,优化信贷服务模式,适当提高“两权”抵押贷款风险容忍度,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三是加大“两权”抵押贷款营销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两权”抵押贷款的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政府部门以及保险、担保等机构的协作,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切实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四是强化风险管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贷前审查、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严格授信准入审查,监督“两权”抵押贷款用途,确保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生产与服务。建立有效的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及时处置风险资产。(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
(三)构建“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补偿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一是建立健全“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试点县(市、区)要统筹安排财政性资金,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基金规模与“两权”抵押贷款需求和业务发展水平相匹配。承担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等其他改革试点任务的县(市、区),要发挥改革叠加优势,统筹使用相关涉农风险补偿基金,壮大基金规模,增强风险补偿能力。二是建立健全“两权”抵押贷款保险保障机制。各保险机构要大力发展涉农保险特别是“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监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鼓励经办公司创新开发“两权”抵押贷款的保险产品。三是建立健全“两权”抵押贷款担保增信机制。各试点县(市、区)要大力发展政府出资、以涉农担保业务为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通过银担合作方式发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四是建立“两权”抵押贷款专项政策支持激励机制。人民银行要建立“两权”抵押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较快的县(市、区)在支农再贷款规模分配上给予倾斜。银监部门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对“两权”抵押贷款损失准备金给予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在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银监局、保监局,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方法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人民银行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要积极争取当地农业农村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试点情况,及时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对试点工作负主体责任。人民银行分支行作为牵头单位,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试点,保证试点平稳运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保障农民住房所有权测量和权属调查经费;农业、国土、住建、林业等部门要在“两权”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和抵押物处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财政、税务、发改、人民银行、银监和保监等部门要在财税、风险分担、监管、保险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统筹协调安排。各试点县(市、区)要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在政策层面与省“四化同步”试点、县域金融工程、新型城镇化、“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等统筹安排;在工作层面与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的实施同步推进;在操作层面与土地综合整治、农村综合产权确权工作、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配合。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定期上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巡回检查监督,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试点工作后期,各试点县(市、区)要及时总结经验,评估试点成效。验收工作由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县(市、区)自查、市级核查的基础上组织进行。